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靖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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