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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神**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盐**有限公司(下称神**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下称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奥**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陈*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神力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关系,截止2012年2月17日结账,被告欠原告货款382168元,后未发生业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货款3821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奥**司辩称,欠货款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供油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油。2012年2月17日,原、被告结账确认,被告差欠原告货款382168元。后奥**司未能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奥**司应依约向神力公司支付货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神**限公司货款382168元。

案件受理费7033元,减半收取35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一式副本贰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政局,开户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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