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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亭伍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人民币142992.7元。二、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4490元,由被告盐**有限公司负担4480元,原告王**负担1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2992.7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170元、执行费2045元,合计14820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执字第00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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