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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省**有限公司、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下称嘉**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潘*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潘*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依法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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