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门市**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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