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与被告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市腾兴投资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7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