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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等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与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市腾兴投资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南通**管理中心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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