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限公司与被告吴**限责任公司、张**、吴江**饰厂、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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