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恒春织造厂、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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