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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