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限公司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邳州银**限公司、龚**、苗*、尚**、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苏州**限公司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邳州银**限公司、龚**、苗*、尚**、包**的委托代理人耿**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8元,退还苏州**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