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泰**有限公司与江苏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泰**有限公司与江苏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州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35018.34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845元,由江苏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经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43863.34、相应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