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甲诉被告胡*、施*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施*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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