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诉被告潭**、王**、安盛天平财**京中心支公司、沈**、中国人民**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潭**、王**、安盛天平财**京中心支公司、沈**、中国人民**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收取941.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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