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潭**、王**、安盛天平财**京中心支公司、沈**、中国人民**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收取941.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安信农业**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钟立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吉**与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与沈**、谈晓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丁**与徐*、扬州**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与被告陈**、李**、阳光财产**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南京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耿**、张**、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双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林*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胡**、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