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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