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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吴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吴江分行与被告苏**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尤**、王**、王**、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汾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尤**、王**、王**、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吴江分行于2014年2月12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18213.85元,执行费6349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现因它案正在拍卖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为苏州**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其中债权人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苏州**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受理上海**限公司对苏州**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案号为(2015)吴**破字第00002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民事裁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

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现因它案正在拍卖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为苏州**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其中债权人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苏州**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受理上海**限公司对苏州**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案号为(2015)吴**破字第00002号。现本案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处理,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吴江汾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上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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