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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与惠东**造厂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诉被告惠**铸造厂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以其与被告惠**铸造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张家港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惠东县晓亨铸造厂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张家港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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