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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是买卖家具合同中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句容市,应由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返利”存有争议,原审原告作为买受人,在“返利”活动中系接收货币一方,因其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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