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溧水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13)溧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欠条中落款张*实际名称应为张*,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现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撤销(2013)溧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再审;改判张*偿还借款1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