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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业**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尤金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浙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4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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