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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柴小多与被上诉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是本案的原审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建**民法院或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海路1号及江浦街道公园北路8号,该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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