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姚**、申请执行人南京冠**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京冠**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西园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姚**以该笔款项属于异议人所有,法院扣划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异议人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致使本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异议请求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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