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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冠**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那环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司诉被告格*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格*那公司住所地不详,原告冠**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冠**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冠**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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