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司诉被告格*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格*那公司住所地不详,原告冠**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冠**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冠**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韦*、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邦*(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张**、朱**、顾**、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限公司与南京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姚**、申请执行人南京冠**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建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