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喜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韦*、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家港**限公司与南京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溧**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邦*(南京**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溧水龙**限公司与南京恒**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邦*(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张**、朱**、顾**、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冠**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那环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