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邦*(南京**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邦*(南京**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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