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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