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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环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环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环明明在其登记住宿的高邮市通湖路189号格林豪*快捷酒店609房间,容留蒋**、叶*、张*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环**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人蒋*、叶*、张*、王*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住宿登记记录、结账单、宾馆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环明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环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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