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文胜,被告王*甲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2003年相识,××××年××月××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原告与被告2003年自结婚以后,双方一直陷于矛盾纠纷中,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就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生育期间、生育后修养,被告均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打击。因被告整日在外吃喝嫖赌,双方之间甚少沟通。2011年,被告因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释放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胡作非为。2013年7月24日,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高邮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经被告两个舅舅的再三保证,称一定教育好被告,故而原告撤诉。2015年6月19日,被告再次因吸毒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5年7月1日,因贩卖毒品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满释放后,现再次因吸毒被关押在江苏省东海强制隔离戒毒**一中队强制戒毒。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在里面好好改造,会改好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在外吃喝嫖赌,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日趋不睦,原告曾于2013年7月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11年被告曾因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9日,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后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登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是否准予其离婚应以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本院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和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