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沈**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竺**与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凌*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高邮**制品厂、高邮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张曰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