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竺长娟诉原审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谢**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2015)邮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沈**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与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环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凌*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高邮**制品厂、高邮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