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鹤**限公司与被告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昆山鹤**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鹤**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