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苏州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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