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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