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筑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熟**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常熟**筑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