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限公司诉被告郝**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常熟市**限公司缴纳公告费300元、补交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常熟市**限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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