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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限公司与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限公司诉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常熟市**限公司缴纳公告费300元、补交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常熟市**限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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