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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於*因与被上诉人朱*、张**,原审第三人如东万**限公司、万通**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於*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於*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於*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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