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银行诉被告常熟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闫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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