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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