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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事务所与钱建国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师事务所与钱建国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钱建国给付江苏**师事务所86650及诉讼费9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建国有多起案件同时被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配,本案执行到位1206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除已经被法院拍卖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分配方案、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理,除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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