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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责任公司与扬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诉讼保全费3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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