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诉讼保全费3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常熟市**限公司与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康**份有限公司与浦惠中、邵莉、常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闫银行与常熟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常熟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常熟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孙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张**与吴坚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常熟**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盛**与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