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武**、汪**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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