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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武希军、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武**、汪**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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