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王**、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长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0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16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现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出具的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长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兑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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