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汤**与江苏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6月16日作出(2014)金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江苏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借款300000元本金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5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07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普**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目前上述财产正在处置之中,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由于评估、拍卖资产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金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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