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溧**限公司、芮**、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9元,减半收取72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4.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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