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中元特殊钢件工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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