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苏州分行与俞**、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苏州分行与被告俞**、郁**、俞**、俞**、俞**、俞**、俞**、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苏州分行于2015年12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苏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苏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苏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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