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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邳州市诚新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邳州市诚新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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