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邳州市诚新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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