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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超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自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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