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沙**与冯*、聂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沙**与被执行人冯*、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借款本金30万元,2013年6月19日前所欠利息9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聂**对被告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已被本案查封,通过查询车辆并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房产已查封待处置,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1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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